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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日期:2018-07-16 来源:上海飞进物流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民革市委委员、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韩曙反映:现代物流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是“第三利润源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重要支撑,也是提升上海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加快商品物资的周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扩大经济增长点,促进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已越来越显示出明显的推动作用。为了促进上海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在现有的财税政策基础上再出台一些有利于发展的鼓励性措施。


  一、扶持上海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统一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税率。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物流各环节、物流各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不统一的。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业是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仓储、配送、代理等仓储业是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只适用于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上海在实施过程中,应将其范围从交通运输业扩大到整个的物流业,也就是说,对所有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按3%的税率来征收。


  (二)允许所有物流企业开具的专用运输发票都能抵扣。


  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时,结合上海物流业的实际,放宽执行范围,使所有的物流企业都能享受开具专用运输发票的政策,并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鼓励物流业务的整合。


  物流业的环节比较多,管理部门也比较多,政策比较松散,而且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对其发展存在一定的制约作用。如由于总代理商首先一票对客户,然后转包业务到各合作单位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总代理商整合业务的开展。


  我们建议,对于物流总代理商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该扣除转包的部分,仅对其增值部分征税。这样,有利于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大范围内的业务整合与发展,在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形成与国外物流公司相抗衡的实力,同时也会进一步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四)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在全程物流服务日益普遍的今天,作为货主的物流企业为方便业务控制和财务管理,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倾向于整张单子结算。由于物流环节多,这些企业出于经济效益和网络覆盖的考虑,通常把擅长的一块揽下来,把其他部分包给另外的物流企业。发包方按照整张单子纳税的同时,分包方也要按照分发协议上的价款纳税,这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另外,大量的物流业务外包,在运输环节可以抵扣外包收入后纳税,但在仓储环节不能抵扣,也会发生重复纳税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对于营业税税基,可以比照旅游业和联运业,实行扣除外包营业收入后计税的政策。


  (五)重点支持上海四大物流园区。


  首先,可以考虑减轻重点物流园区的土地开发费用。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对物流园区的开发运营成立股份制专业公司,政府实行地租减免,并为其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从而加快开发速度。


  其次,对参加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以鼓励这些企业为物流园区进行交通、绿化、教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再次,对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继续推行区港联动模式,并实行叠加政策。除可继续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还可叠加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即实行国内货物的“进区退税”,改变现行的“离境退税”,从而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二、在财政政策上扶持上海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一)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力度。


  一是加大对重点物流园区的财政投入,有针对性地构建一些大型物流基础设施。二是对于企业自建物流基础设施,银行应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财政上也可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三是加大对物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财政可用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予以支持。


  (二)在财政政策上培育和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


  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市场,进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物流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给予适当的贴息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和经济、技术、管理、人才等社会中介组织为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而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的努力,给予贷款资金上的财政担保;把国有企业的企业物流剥离出来进行资产重组,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集团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提高现代物流服务供应能力。


  (三)吸引境外资本向现代物流业的直接投资。


  发展上海现代物流业,需要有内资企业的参与,也需要有外资企业和境外资本的加盟。上海应实行吸引境外资本向现代物流业投资的扩大开放政策。如在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应减小“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的限制性规定;在中外合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中方控股比例,修改要求中方控股51%的规定;放宽引资领域及外商投资条件,鼓励外商到本市兴办独资、合资及合作性的物流企业,特别是兴办第三方物流企业。


  (四)加强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


  首先,应建立企业物流总成本的概念,并据此制定物流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信息体系,以及《物流成本核算统一基准》。目前国内的物流企业的物流总成本缺少库存资金的占压成本,缺少自建车队、自建仓库的成本,也缺少由于物流速度慢所造成商品贬值,甚至损失的计算,这样的物流总成本的概念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使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潜力没有直接表现出来。


  其次,要提高物流企业的核算质量。从总体上说,目前大中型的物流企业核算质量较好,而小型的物流企业核算质量相对较差。主要是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甚至难以胜任,财政部门应该协同有关行业会计协会加强对这些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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